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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房产局研讨房屋权属登记“疑难杂症”

 发布时间:2012年5月17日  浏览次数:1427

房屋权属登记,一本难念的“经”。

5月11日,合肥市召开第二次房屋权属登记业务工作例会,副局长倪红主持会议。来自各县(市)房产局分管领导、产权处(所)负责人,市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局法律顾问,市产权处、瑶海、庐阳、蜀山、包河中心领导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会聚一堂,就提交例会研究的八大问题引经据典,各抒己见。

改审核婚姻关系为询问共有人,习惯不能代替法规。

庐阳中心提出,在当前房屋登记中,合肥的登记机构要求当事人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其目的在于审查登记背后的隐名共有人,长此以往,已成习惯,是否合法,无人探究。而《物权法》第十二条一款(二)项、《房屋登记办法》第 18条规定了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询问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审核婚姻关系不符法理,劳民伤财,应当履行法规规定的职责,改为询问共有人。

《合肥房屋登记指南》具有指导性缺乏可操作性。

产权监理处提出,通览《合肥房屋登记指南》,基本上是住建部《房屋登记办法》的摘录和翻版,有一定的指导性,但对登记实务中的规程要求、职责分配、申报材料等缺乏可操作性。有些条款已不符合即将(6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应加快对房屋登记申请材料前置性的研讨,比如,交易已出租的房屋、未缴纳物业费的房屋、未缴纳维修资金的房屋等涉及到实体民事法律行为的房屋是否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

在建工程抵押不能为第三人担保贷款,登记机构不能自由行政。

巢湖房产局认为,尽管《物权法》没有规定在建工程不允许替第三人债务担保,但是也没有规定可以为第三人债权担保。作为登记机构在法无规定的情况下是不能自由行政的。既然《物权法》没有规定在建工程是否可以为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就需要法规或部门规章予以配套规定,在没有违犯上位法规定并不和上位法冲突的情况下,应该遵守《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这是行政管理制度的基本常识。

小区内地下车库的登记发证应当依法依规

长丰县房产局认为,小区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属不应由登记机构加以确认和分配,应当有规划部门或在办理预售许可时就已经加以区分。办理小区地下车库登记时,应当按照《人民防空法》有关规定,属于人民防空工程的,不能对外销售,不能办理车库权属转移手续,投资者可以使用管理取得收益,不再权属登记范畴。经规划部门批准得地下出库、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但处分时应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使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登记。

观点眼花缭乱,争论面红耳赤,谁的观点最接近实际,谁的论述更符合法理,谁的做法更具有可操作性。

倪红副局长最后强调,今天例会开得非常成功,大家发言踊跃,是非越辩越明,观点越辩越清。下一步市场处要加以总结,吸纳先进城市关于房屋登记好的做法,结合住建部即将实施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调整和修改不符合《规程》的程序和做法,规范登记资料的管理和利用,积极防范风险,加快登记工作信息化建设,逐步形成法理性强、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符合我市实际的登记规范或操作细则,推进房屋登记工作再上新台阶。

作者: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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