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节约用水”在安徽省将不只是一句口号,而是有法律规范了。今年4月,安徽省法制办曾就《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面向公众征集意见,近日,《草案》在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上通过,拟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草案》,今后新建、改建的公用和民用建筑,都要达到节水标准,否则不得交付使用,公共供水单位也不得供水。现有的公共和民用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也应当逐步更新改造。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也要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若未达要求擅自投入使用,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规定,宾馆、洗车、洗浴、游泳、高尔夫球场等场所,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补建或改造,否则将受到最高2万元罚款。
《草案》还明确规定,用水单位有两类以上用水性质类别、需要执行不同用水价格计价的,应当根据用水性质类别分别安装计量设施。
转载:《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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