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起,合肥市相继颁布实施《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合肥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后期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三个办法》)。近期,结合本市实际、参照国家和省级规定、借鉴先进城市成功经验,对《三个办法》进行了更新修订,廉租房保障制度日趋完善.
一改申请程序。将原来由区房屋登记中心申请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批程序修改为社区居委会申请→街道办事处初审并第一次公示→区住建局会同区民政(人社)局等部门复审→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终审并第二次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保障登记。避免了“熟悉情况的管不到,管到的不熟悉情况”的弊端,进一步遏制可能出现的“非保得保”和“恶意骗保”现象。
二改收入核定。将原来由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其工作单位出具证明的方式予以核定修改由区民政(人社)部门负责对其家庭收入情况实施调查、核实、认定。
三改受理初审。将受理和初审工作交给最熟悉申请家庭基本情况的基层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要求社居委组织群众代表对上报申请家庭进行群众评议,并附评议记录。
一是增加不得申请范围。拥有轿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有经营性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等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标准等不得申请保障。
二是增加退出管理和法律责任。已配租家庭不符合条件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应当出具书面收回廉租住房通知书。配租家庭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腾退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经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同意,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型同区域市场租金计租。拒不退出的,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保障对象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单位为保障对象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是增加物业管理。廉租住房小区实行物业招投标方式委托社会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由区级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并尽可能聘请廉租住户从事简单的保洁和秩序维护工作,为廉租住户提供基本就业岗位(可由区、街道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后期管理工作,整合和发挥基层管理资源)。区级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申请年度维修计划,维修实现限额委托招投标管理,并由市财政审核、审批、拨付。
作者: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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